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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养弃婴、儿童的新生儿入户办理材料

发布时间:2023-11-02 07:05:03

内容来源: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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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
1、合法手续的申报材料:1)民政部门出具的《收养证》(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,提交收养公证书);(2)收养人《居民身份证》;(3)收养人《居民户口簿》。温馨提示: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,另需提供被收养人的《居民户口簿》按户口迁移办理。2、收养社会福利机构

1、合法手续的申报材料:

1)民政部门出具的《收养证》(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,提交收养公证书);

(2)收养人《居民身份证》;

(3)收养人《居民户口簿》。

温馨提示: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,另需提供被收养人的《居民户口簿》按户口迁移办理。

2、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、儿童的申报材料:

(1)弃婴、儿童基本情况证明;

(2)《社会福利院机构设置批准证书》;

(3)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《代养协议书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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